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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河住建罚决字〔2026〕第0001号
发文字号:河住建罚决字 〔2026] 第0001 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1日

河住建罚决字〔2026〕第0001号

2026-02-11 11:25     来源: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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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住建罚决字〔2026〕第0001号

当事人: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208451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男,身份证号:362201XXXXXX082431

单位注册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461号智库楼三楼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承接的“河池市宜州新区第一幼儿园项目”,位于河池市宜州新区金湖大道与金湖北路交叉口西南侧。该项目于2025年2月11日启动现场勘察,钻探作业时间为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你(单位)在勘察钻孔作业中存在“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1.施工人员在ZK10、ZK12、ZK19三个钻孔的标准贯入试验过程中,违规将虚土填入标准贯入器充当试验芯样,通过拍照方式上传至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伪造原位测试试验成果;

2.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缺位,采取虚假拍摄方式制作技术交底照片(存在人证不符情形),并上传至上述监管平台,掩盖未按规定履行技术交底职责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21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造假照片、勘察合同及纲要等)。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河住建罚告字〔2026〕0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桂建发〔2023〕4号)B307.24.4的裁量标准,你(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存在3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法情节符合“较重违法情形”,对应罚款幅度2万元至2.5万元”的标准,综合考量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你公司对公账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纳手续,将罚款缴至河池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缴款通知书编号:451200260000000103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龙隐路4号

联系人:崖杰君

联系电话:0778-3221688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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