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各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我局编制了《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已修改完毕,形成《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送审稿)》。为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送审稿)》(附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公示地点: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告栏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调查征集专栏
邮寄(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河池市城市设计建设中心,邮编547000,电子邮箱:ghk2287370@163.com。
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建议的,请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现场送达方式反馈我局,反馈的书面意见请注明“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送审稿)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0日
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实施办法
(送审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推进土地、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深挖现有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城区主导。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在政策制定和财政支出方面给予支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
(二)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实施。加强规划在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以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规划体系为依据,编制全市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
(三)坚持分类推进、市场运作。采取政府主导和自主改造并行的方式,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分片分步合理推进旧城区改造工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旧城区改造,参与改造的企业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四)坚持公益优先、利益共享。在改造开发中要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对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对参与改造开发,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的,可给予适当政策奖励。切实贯彻共享发展理念,鼓励旧城区土地使用权人单独或通过转让、合作等多种方式组建实施主体,充分实现利益共享。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控
加强规划在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我市相关法定规划开展编制,充分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旧城区更新改造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以公共利益优先、各方共赢,保护和传承城市文脉的编制原则。通过对具体旧城区改造项目功能布局、规划指标、交通影响评估、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市政设施等内容的研究,明确全市旧城区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模式、总体规模、目标、时序、产业发展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内容。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还应依法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按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科学划定改造范围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旧城区改造项目可分为综合整治类、拆除重建类、局部加建类等,其中“拆除重建类”改造适用本实施办法,其他类按控规要求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指旧城区改造范围,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旧城区改造政策要求,对本市建成区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
(一)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经政府认定的停工停产工矿用地、工业内部闲置地。
(三)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规划确定改造的老旧城区等。
(四)其它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的情形。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拟改造地块可涉及少量新增建设用地,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改造地块总用地面积的5%,超过5%且总面积不超过10亩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四、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旧城区改造方式分为政府主导和自主改造两种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河池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实施改造。
(一)政府主导方式:是指政府出资或通过公开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对旧城区改造项目地块组织实施土地熟化,政府主导分两种模式。
1.政府出资进行改造。是指由财政部门筹集资金,通过土地收储的形式对旧城区改造单元进行土地整理,待土地整理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2.政府引入资金进行改造。是指在旧城区改造项目发布征收公告前,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征集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熟化投资人(以下简称“熟化人”),由熟化人出资给政府用于征收补偿安置及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在公开征集熟化人的基础上,为保障投资人权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规定只有获得熟化人资格的,才能参加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完毕后土地的正式土地招拍挂活动。
3.政府平台公司出资改造。是指政府平台公司筹集资金,通过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征收、开发,待收集整理征拆材料及完成成本测算等工作后,按程序完成土地出让工作。
(二)自主改造方式:是指由旧城区改造范围内原权利主体或取得原权利主体房地产权益的市场主体,对该旧城区改造单元进行自主改造开发。
1.原权利人自行实施。包括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多个权利主体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2.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原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人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3.自主改造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合理制定补偿政策
(一)确认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并经核实的外,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性质、用途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原房屋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书面认定。要尊重客观事实,被征收人实际合法使用的建筑面积,可以计入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规划、施工许可或未依法取得权属登记建筑的,由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主管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和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 改变房屋用途;
3. 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类型登记;
4. 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5. 析产、分户;
6.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自然资源局、市场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
1. 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双方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照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调换比例
本办法将城区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地段,一级地段以龙江河、肯研河、南桥红绿灯、水洞转盘、南新路南面居民区、九龙大道形成的闭合空间;二级地段共三个区域,西部区域以金六路、碧桂园、六圩中学、塘面路、乾霄路、人民厂转盘、水洞转盘、南桥红绿灯、肯沿河、龙江河、老街桥、西环路、动物园路形成的闭合空间;北部区域以黔桂铁路以南、龙江河以北片区形成的闭合空间;东部区域以九龙大道以东、龙江河以南、铜厂转盘以西、南环路以北形成的闭合空间;三级地段为城区范围线内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其他区域。
①被征收人选择就地还建或同类地段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1比例进行调换。(如老地委片区、拥政路片区属城区住宅一级地段,选择就地还建的按照套内1:1.1还建安置。选择市城投公司预留老地委一期安置点198套房源的属同类住宅一级地段,也按照套内面积1:1.1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②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低一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2比例进行调换。(如老地委片区、拥政路片区安置户选择市城投公司上任安置点122套、芝田安置点316套、下任安置点476套进行产权置换安置的,由于老地委片区、拥政路片区属住宅一级地段,市城投公司上任、芝田、下任安置房属住宅二级地段,则按套内面积1:1.2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③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低二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3比例进行调换。
④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高一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0.9比例进行调换。(如六桥北安置点片区属二级,安置户选择市城投公司老地委一期安置点一级住宅地段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则按房屋套内面积1:0.9比例进行调换)
⑤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高二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0.8比例进行调换。
(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价值以双方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装饰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备注: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双方确定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类别、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观收益对价值的影响等评估确定,确须回建的,回建比例不大于1:1。
(四)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标准
1.2011年1月2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的,按60%给予补偿。
2.2011年1月21日(含2011年1月21日)后至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1.被征收人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4‰支付,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补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期限为自房屋腾空交给征收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由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助。住宅房屋以建筑面积按两次计,每次15元/次·㎡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搬迁货物的设备拆装调试、运输市场价500元/次。电话、宽带、热水器、有线电视等电器迁移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空调迁移费按窗式、壁挂式每台250元,柜式每台300元执行。
4.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宅原证范围内的面积办证费用全额补偿,超原证面积按300元/证补助。
5.房屋征收奖励政策。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在下列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由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5%给予奖励;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按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奖励,超过60日不予奖励。
6.补助被征收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按测绘的建筑面积1元/月·㎡计算。
(六)特别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标准
1.特别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无他处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对象、孤儿、孤老、孤残人员。
2.被拆迁房屋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1—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80平方米;6人以上100平方米。
(七)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项目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止。
过渡方式为政府集中过渡安置或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
过渡期限为实行货币化补偿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自房屋腾空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
六、规范实施程序
(一)政府出资模式实施程序。
1.编制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
由城区政府编制本辖区年度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推进实施旧城区改造项目的依据。
2.核发前期调查蓝线。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城区政府的申请核发年度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蓝线图。
3.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城区政府将拟改造项目向城区人大申请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城区政府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和测算项目房屋征收资金,编制旧城区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5.核发改造项目用地蓝线。
市自然资源局核发项目征收用地规划蓝线图。
6.开展征收及收储。
城区政府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土地储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7.土地出让。
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评估结果、土地取得成本、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制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政府引入社会资金模式实施程序。
1.编制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
由城区政府编制本辖区年度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推进实施旧城区改造项目的依据。
2.核发前期调查蓝线。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城区政府的申请核发年度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的前期调查蓝线图。
3.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城区政府将拟改造项目向城区人大申请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城区政府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和测算项目房屋征收资金,编制旧城区改造项目前期调查报告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5.核发改造项目用地蓝线。
市自然资源局核发项目征收用地规划蓝线图。
6.公开招标征集熟化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区政府编制的熟化人招标文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城区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征集熟化人招标工作,并发布《征集旧城区改造土地熟化投资人公告》。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城区政府报名并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照不超过拟进行土地熟化项目征收资金的10%计)参与投标。
在公告期结束后,城区政府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旧改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对投标参与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熟化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同时自动获得熟化人资格。城区政府与中标的熟化人签订《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熟化资金支付进度、熟化时限、熟化人须参与熟化土地竞买等具体内容。中标的熟化人其投标保证金转为熟化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城区政府将《熟化人中标通知书》及《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7.熟化人履行出资义务。
熟化人按《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要求,配合征收工作进度,向城区政府提供资金用于所竞得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及熟化相关费用。
8.开展项目征收工作。
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相关规定,负责编制补偿安置方案、起草征收决定公告、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下达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及“三通一平”等工作,使地块成为“净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9.核定成本和建设条件。
房屋征收补偿完毕后,城区政府编写项目征收情况报告、核定土地成本。项目涉及分期出让的,由住建局会同城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定,按照分摊方案对各期成本进行分摊,作为当期土地成本建议的依据。在最后一期土地出让时,按实际剩余成本予以核定。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0.土地出让。
市自然资源局核定净地项目出让规划蓝线图并委托开展地块勘测和评估工作,依据土地评估结果、土地取得成本、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制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1.土地竞买条件。
原则上只有具备我市旧城区改造项目同年度熟化人资格的,才能参与竞拍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符合该条件的熟化人应不少于三个,若不足三个时,应将资格范围按先后顺序扩大至相邻年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相应年度土地熟化人清单,由该项目所在城区政府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土地熟化人参与本次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招拍挂活动。城区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土地竞买人资格证明相关材料,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12.熟化人相关权利义务。
(1)熟化人必须参与其中标的熟化项目土地招拍挂的竞买活动,不参与竞买或虽然参与但是存在故意行为造成土地出让不成交的,熟化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承担土地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及《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项目出让后,竞得所参与熟化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熟化人,城区政府按约定返还土地熟化资金本金(不计利息);未竞得土地的,除返还土地熟化资金本金外,另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实际占用熟化资金金额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计算补偿金予以补偿。补偿金由土地竞得人承担。
(2)《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需约定熟化完成时限,并明确因熟化人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的违约责任。
13.土地出让金分配。
市财政局会同城区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分配事宜。
14.土地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区政府的指导、配合和监督下开展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并履行对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责任。
七、鼓励措施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成本、报批费用并按规定计提各类专项资金后的收益归项目所在政府,由政府用于旧城区改造项目和修建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二)符合条件的旧城区改造安置用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即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八、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优化旧城区改造规划建设布局。旧城区改造用地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同时为保持规划的完整性,推进低效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优化地块位置及范围。列入旧城区改造范围的片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置;涉及拆除既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应依法申办拆除审批手续;涉及文化历史遗物范围的建(构)筑物,应先征询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二)政府引入社会资金改造应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对规模较大、征拆难度较高的宗地,可按“整宗公告、分期熟化,分期出让”原则,根据熟化情况分宗出让。熟化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规划指标、补偿安置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项目征收成本和土地出让各项费用,不得擅自减免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三)加强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土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存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的,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四)加强项目转让监管。城区政府要严格监督熟化人按照已签订的《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完成中标项目的土地熟化工作。中标的熟化人不得擅自转让旧城区改造项目、变更法人和股权,如确需转让项目、变更法人和股权的,必须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旧城区改造项目、变更法人和股权的,城区政府应终止《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没收熟化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完善退出机制。采用政府引入社会资金模式进行改造的项目,对因熟化人资金不到位和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的,城区政府对熟化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终止《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没收熟化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待熟化地块出让后返还其前期投入资金本金,不计利息、不给予补偿。为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签订《旧城区改造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资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年内未开展土地熟化的项目,城区政府与熟化人终止协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快推进旧城区改造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摆在重要位置,明确责任和任务,组织协调好各方面力量,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参照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做法,每个旧城区改造项目各城区政府要确定一名责任领导作为总负责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城区政府的旧城区改造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在城区政府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旧城区改造项目推进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协调督促各单位加快履行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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