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局草拟了《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通讯地址:河池市宜州区龙隐路4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546300,联系电话:0778-32213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6月8日
附件: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诚信评价工作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河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确认、录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行动态量化评分制,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好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河池市建筑业统计库的建筑业产值情况、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纳税情况以及企业资质等级情况,满分为30分,计分范围及标准如下:
1.企业按资质等级得分:
总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
总承包二级企业,得3分;
总承包一级企业,得5分;
总承包特级企业,得6分。
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在晋升当年可直接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计分。
2.企业按年度建筑业产值完成总量得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的,得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15亿元(含本数)的,得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得5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得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得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的,得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得1分。
3.企业按照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得分: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速同比增长的,其增幅值为加分值,如同比增长1%,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加8分。
4.企业按照年度纳税总额得分:
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得8分;
年度纳税额2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得6分;
年度纳税额15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的,得5分;
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1500万元(含本数)的,得4分;
年度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得3分;
年度纳税额200万元-500万元(含本数)的,得2分;
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得1分。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等行为信息。信用加分不设上限,计分范围及标准如下: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类奖项: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每个得8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每个得5分;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结构奖、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等奖项,每个得2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
2.获得县级及以上工程观摩: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程观摩活动的加5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市级层面工程观摩活动的加3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县级层面的工程观摩活动的加2分。
3.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等奖项: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个得5分;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每个得2分;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个得1分。
4.获得政府、部门奖励或表彰:被评为我市“龙头企业”的,得8分;被评为“骨干企业”的,得6分;被评为“优秀企业”的,得4分;或被市级及以上建筑业联合会评为优秀企业、先进企业、诚信企业的,自治区级得3分,市级得2分。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参与抢险救灾、乡村振兴或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家级通报每次得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得4分,市级通报每次得3分,县级通报每次得1分。
5.河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奖项,以及获得我市其他有关部门表扬或奖励的,视情况加1-3分。
(三)不良好信息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管理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以及其他不服从行政管理、不遵守行政纪律等行为。不良行为信用扣分不设下限,扣分范围及标准如下:
1.企业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行业检查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国家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县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项目约谈会等相关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报告、数据、总结的,每次扣0.5分。
3.在日常检查中,查实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等制度的,每个项目扣2分;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每人次扣1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每个项目每次扣1分,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扣0.5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3分。
4.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合同、欠薪纠纷等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等投诉事件,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分。
5.同一个项目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2分。
6.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5分;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每人次扣10分,造成死亡1人的扣20分;全年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50分。
7.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分包、转包等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并限期整改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6分;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10分;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20分。
8.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变更,以及虚假良好行为谋求加分或虚构不良行为举报他人的,每次扣10分;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工程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六条 良好行为记录有效期:国家级的为36个月,省级、市级的为24个月,县级的为12个月,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获奖文件或证书颁发之日。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为24个月,其余均为12个月。影响期起始时间为不良行为录入之日。
第七条 首次进入河池市行政区域,或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0分。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或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次注册建筑企业初始诚信得分,按所有在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的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分。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八条 企业的资质等级等基本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采集,并实时更新。
第九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以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河池市建筑业统计库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数据为准,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证明材料,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第十条 建筑业年纳税信息以各建筑企业在河池市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为准,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材料,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录入,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初次录入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获得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30天内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逾期未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十二条 不良好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文书处理为依据。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好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不良好行为信息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并实时更新。
第四章 评价信息公布和运用
第十三条 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河池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公布,并与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具体应用时间另行通知。诚信综合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分小于等于0的,按0分计算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由本办法评价得到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占50%-60%(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取50%,1亿元及以下取60%),自治区级信用综合评价分占比40%-50%,(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取50%,1亿元及以下取40%)。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企业认定。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评价得分与评定等级区分如下:80分及以上评为A;80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B;70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为C;60分以下评为D。
第十五条 非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有限考虑使用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监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诚信综合评价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采集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书面陈述申辩,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诚信评价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诚信评价计分。诚信评价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则解释。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