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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4-07-28 10:05     来源: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作者: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房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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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再次征求《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部署,消除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县(区)、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8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邮箱:gxhcfc@hechi.gov.cn,无修改意见的,也作无意见书面反馈。

附件: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8日

(联系人:韦乃吉;联系电话:0778-2290103。)


附件

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4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3〕45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桂建保〔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以精准消除全市城市C、D级危旧房安全隐患为目的,落实产权所有人(单位)第一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布置,计划利用5年时间(2024年至2028年),完成全市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入库的C、D级危险房屋319栋5113套的改造工作(其中,C级危险住房249栋4077套,D级危险住房70栋1036套,非成套住房2栋,涉及住宅26套,既是C、D级危房又是非成套住房9栋,涉及住宅84套)。市本级、各县(区)具体改造任务如下:市本级22栋、389套,金城江区17栋、251套,宜州区81栋、1452套,南丹县18栋、242套,天峨县31栋、240套,凤山县53栋、845套,东兰县8栋、150套,罗城仫佬族自治县3栋、51套,环江毛南族自治县37栋、605套,巴马瑶族自治县8栋、122套,都安瑶族自治县34栋、584套,大化瑶族自治县7栋、182套。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河池市城市危旧房整改工作专班。

长:陆景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伟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覃兆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韦林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吴履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韦景升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蓝若英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韦江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覃小俭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龙学锋市林业局副局长

闭克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作东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潘荣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河池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莫宏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蒙乐观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副主任

童永胜市融媒体中心(河池日报社)副主任

冀用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副行长

张剑东广西建工集团桂金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西外运河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韦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二)工作专班成员主要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年度计划;牵头制定全市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政策、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等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有关工作部署开展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并销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做好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项目立项批复、国债申请等各项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完成部门预算等现有资金渠道,做好全市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审核市住建局报送的城市危旧房屋处置工作预算编制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涉及规划、土地、设计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及事项;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做好城市C、D级危旧房屋产权梳理,以及相关产权信息确认、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辖区内城市C、D级危旧房

屋改造、腾空、安置、销号等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前期工作经费,

做好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调查,组织制定辖区城市C、D级危

旧房屋处置方案,加强危房日常防控和宣传工作,确保完成城市危旧房处置任务并销号。

其他市直和驻河池区直中直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和组织协调,负责做好本单位或督促下属单位按时完成城市危旧改造任务。

四、工作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市本级、各县(区)C、D级危房项目改造五年计划表,每年9月份上报次年改造计划,将任务分解到项目,将责任分解到个人,将进度分解到季到月,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压细工作责任,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方案,倒排工作计划,全力攻坚C、D级危房改造工作。

    (二)产权梳理及意愿征集。对城市C、D级危旧房屋不动产权属信息进行梳理,作为下一步开展改造工作的依据,同时开展居民改造意愿征集和动员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争取房屋所有权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社会广泛理解、人人积极参与、各方大力支持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明确实施主体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由原实施政策性住房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属独立产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协商一致确定项目

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负责实施处置。

属共有产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共同明确牵头实施主体,签署协议;由牵头实施主体牵头开展治理排危,协商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处置。

属原产权单位破产改制、产权不明的,依据不动产权属信息

梳理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协调或其上一级管理单位明确实施主体。

(五)改造方式

原则上C、D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可通过以自拆自建为主,成片改造并行,修缮解危和提前征收为辅,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1.自拆自建

(1)具体处置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按照原产权面积,依据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按拆一建一组织实施拆除重建。鼓励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增设架空层、增加楼栋间距,补齐阳台、电梯等设施,适当增加建筑高度等进行处置。对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改善现有居住条件(原房屋建筑面积:改造后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1.3)。

(2)资金来源

①居民自筹: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筹资金,可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相关建设费用。按照建筑面积

1:1 比例还建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按建安成本价出资;超出 1:1还建的面积参照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由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承担。

②社会资本:可通过代建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代建企业应对处置项目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居民和代建企业协商决定)。代建企业可通过适当扩大非还建商品住宅面积、商铺和地上地下停车场及其他经营性设施建设,实现项目经济平衡。原则上处置项目建设拆建比应控制在1:2以内,即拆除1平方米建筑面积新建不超过 2 平方米建筑面积。

③政府财政补助:已纳入处置计划的城市C、D级危旧房屋,

可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相关补助资金。

2.成片改造

(1)具体处置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城市C、D级危旧房屋采取成片改造的方式推进实施,可通过优化调整城中村、旧街区、旧厂区改造项目范围,将城市C、D级危旧房屋纳入项目改造范围统一实施。

(2)资金来源。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债、政府专项借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3.修缮解危

(1)具体处置方式。对于不宜拆除重建的零星城市C级危旧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修缮进行解危处置。

(2)资金来源。已纳入处置计划的城市C、D级危旧房屋,

可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相二、专班成员主要职责

关补助资金为主,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筹资金为辅,相关补助资金可在辖区内可统筹使用。

4.提前征收(五)改造方式

(1)具体处置方式。对于不具备拆除重建条件且无修缮价值的零星城市C、D级危旧房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产权置换方式进行提前征收,并对零星城市C、D级危旧房屋进行拆除以达到解危目的。

(2)资金来源。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安置房源)予以解决。

(六)现状调查及测绘处置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城市C、D级危旧房屋现状调查及测绘工作,了解危旧房屋危险项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四至界址等,出具相关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七)住户腾空安置结合处置方式,有序开展住户腾空搬离,设置围挡警示,做好相应过渡安置工作。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居住的危旧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或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为烈士遗属、城市低保户、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租房等渠道进行安置。

(八)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现状调查及测绘报告,编制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项目设计方案,同步制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九)办理报建手续结合相关处置方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积极配合。成片改造方式依据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十)处置实施及销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调度,督促代建企业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实施。处置项目完工后,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由代建企业申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置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国城市危旧房屋摸底调查系统中销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统筹调度,督促指导,完成城市 C、D 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河池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棚务区改造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河保障办〔202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于每月 25 日报送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市级层面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城市 C、D 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 C、D 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科学有序推进城市危旧房屋处置。

(四)强化激励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城市 C、D 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全年处置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进行督办和约谈。城市C、D级危旧房屋处置工作将作为各县(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成立河池市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工作专班(另外行文),工作专班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市住建局代章。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发文。本实施方案适用于 2023 年摸底调查中鉴定为C、D级或非成套且已录入住建部系统的城市危旧房处置工作,在此后鉴定为C、D级危险住房的可参照执行。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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