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河发〔2021〕15 号),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党组书记、局长(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本局(本系统)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部署安排等。
2.选人用人主导权。对本局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局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及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具有主导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处级干部)分工协助范围;制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字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局(系统)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5.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局(系统)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重要会议(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房地产预售评审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本局(系统)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局(系统)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局(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备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教育行业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调研员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下属单位的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现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制度。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局党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中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1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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