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河池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新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建设单位交存的筹备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剩余筹备经费作为下一次业主委员会换届经费”,为更好的执行条例,须制定配套政策文件以便具体落实。
(二)必要性。目前,居民小区要召开业主大会,耗时费力,且涉及到宣传、通知、场地等会议经费,这就意味着发起人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业委会筹备事务的同时,需得自掏腰包,导致业主参与积极性不高。为配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及推行,制定《河池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可有利于推进业主大会制度的实施,加强对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按照方案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多方前期深入调研,在摸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是借鉴了柳州市的经验,形成了《河池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已于2021年6月1日向涉及到的16个单位发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6月8日在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的3条反馈意见,其中2个单位无修改意见,1个单位提出1条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政策精神,1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并给出了不予采纳理由。其它未反馈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文说明视为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依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全篇共计16条,不设章节。
本《办法》内容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各部门、城区及街道社区职责;3.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来源;4.缴纳标准;5.专用账户专款管理;6. 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的材料;7. 列支首次筹备经费及公示使用情况;8.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程序;9. 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管理。
(一)缴纳主体及标准。建物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核算总费用高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纳,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
(二)经费用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等必要费用的支出,各项费用支出要符合现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申请使用程序。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70%。
(四)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程序。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转入业主大会账户,作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经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
相关政策链接:关于印发《河池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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