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池监管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监管银行:
为贯彻落实《河池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激发企业自身动力和活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的,应先征得监管银行及开发贷银行同意。
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的行为。
三、开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详见附件1,各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对保函格式进行适当修改):
(一)开发企业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在自治区统一评级出来之前,不存在群访性信访事件,并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二)开发企业未被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也未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挂牌停工整改。
(三)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的监管项目,预售监管资金已按销售面积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完毕。
(四)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的监管项目,按预售方案的施工进度施工,未发生停工现象。
(五)开发企业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
(六)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供见索即付性保函。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出具银行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七)开发企业在保函记载到期日前60日,保函所对应的监管项目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开发企业应在保函到期30日前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八)开发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时,需符合保函出具银行的客户准入、业务背景、担保方式等相关条件,方可办理此业务。
四、保函出具银行与监管银行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函出具银行非本市所设支(分)行的,保函需由出具银行的本市支(分)行办理转递手续。保函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预售许可证中监管范围楼盘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
五、一份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一次监管资金。等额替换后,对应账中的监管资金余额与保函担保金额之和未达到当前节点对应监管资金数额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六、开发企业申请保函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2),监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函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应及时进行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工作。
七、开发企业出现下述情形的,监管机构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详见附件3)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索赔金额以《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一)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保函到期前60日,保函所对应的项目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且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30日前未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四)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出现影响该开发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住建部门认为应当发起索赔的其他情形。
八、在保函有效期内,监管机构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监管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
九、保函出具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10日内无条件将监管机构确定的索赔金额存入指定账户。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严格按照《银行保函》的约定履行责任。
十、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保函
2.申请表
3.保函索赔通知书
河池市住房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
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中心支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池监管分局
2022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保函编号:
银行保函
保函出具银行:
保函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保函受益人:河池市房产资金中心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保函申请人) ,信用良好。其位于 (项目地址) 的 公安编号X、X幢项目,预售证号 ,对应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监管账号) 。依据《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我行在保函申请人的请求下,同意对上述开发项目出具《银行保函》,向保函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特承诺如下:
1.本保函为见索即付性保函。
2.担保金额: (大写)元,保函担保金额不超过担保项目对应预售证下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担保金额等事项依据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相关通知执行。
预售证号 ,对应担保金额 (大写)元
3.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担保预售证下的监管范围楼盘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但最晚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4.保函申请人在本保函担保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行须向保函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保函到期前60日,保函所对应的项目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且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在保函到期30日前未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四)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出现影响该开发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住建部门认为应当发起索赔的其他情形。
如保函申请人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保函受益人有权在保函有效期内向我行发出《保函索赔通知书》,寄送地址: ,收件人: 。
我行保证在收到保函受益人加盖公章的《保函索赔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按照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足额存入到保函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内,无须保函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
5.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和索赔情形。同时,应当由保函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保函受益人公章。
6.本保函不可转让。同时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保函出具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不得存在影响本保函效力和履行的约定事项。
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函自动解除:
(1)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30日前已将保函担保金额存入监管账户;
(2)索赔金额达到担保总金额,且已按照保函受益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要求将索赔金额足额存入指定账户
8.因履行本保函所发生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均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保函一式三份,保函受益人一份,保函申请人一份,保函出具银行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保函出具银行:(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表
项目
启用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申请表
公司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监管项目预售证号 | |||
监管范围 | |||
监管银行 | |||
监管账户户名 | |||
监管账号 | |||
保函金额 | |||
保函出具银行 | |||
拟定现售时间 | 本项目拟于 年 月 日之前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 ||
监管账户 强制执行情况 | 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我司及其控股公司处于监管状态的监管账户(见附表)共个,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 ||
预售资金监管 银行意见 |
(盖章) | ||
项目开发贷 银行意见 |
(盖章) | ||
我司承诺:我司开展银行保函业务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要件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个人印鉴): 企业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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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保函索赔通知书
(第一联:存根联)
通知编号:
**银行:
根据贵行出具的编号为 的《银行保函》约定,因(开发企业名称)发生(索赔情形)情况,现向贵行索赔现金(大写: ),小写: 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索赔资金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行:
行号:
河池市房产资金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或个人印鉴):
年 月 日
签收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