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改善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治理“城市病”,完善公共配套,不断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更新改造项目可分为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保护修缮三大类。
拆除重建类:
(一)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城中村等,以及零星危房、低效用地。
(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经政府认定的停工停产工矿用地、工业内部闲置地。
(三)其它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形。
综合整治类:
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和使用功能改变,通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片区内建筑物立面出新、环境整治、功能提升等微更新。
保护修缮类:
(一)对规划保留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老旧建筑及历史性建筑,按照文保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通过功能改变、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保证建筑安全。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符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改造和补短板的。
第五条 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应当注重城市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牵引,聚焦土地、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改造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应当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城市更新议事协商和权益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 考虑到城市更新改造区域大、改造周期长,政府可以授权国有平台实施城市更新,以及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与专业化企业开展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水平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化设计、企业化运营。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现场调查及评估。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加强规划在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河池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相关法定规划开展编制,充分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以公共利益优先、各方共赢,保护和传承城市文脉的编制原则。通过对具体改造项目功能布局、规划指标、交通影响评估、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市政设施等内容的研究,明确各城区重点改造区域、改造模式、总体规模、目标、时序、产业发展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等内容。片区策划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应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城市更新规划和片区策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三条 按照疏导中心城区功能、减轻中心城区住房和交通压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将城区划分不同地段等级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鼓励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鼓励外迁分流,不允许从低地段选择到高低段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第十四条 项目具体征收补偿方案及流程由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实施主体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
第六章 资金筹措
第十九条 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二)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三)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优化改造用地规划建设布局。改造用地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同时为保持规划的完整性,推进低效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优化地块位置及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片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置;涉及拆除既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应依法申办拆除审批手续;涉及文化历史遗物范围的建(构)筑物,应先征询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改造过程中土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存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的,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第八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招拍挂(含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的,可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屋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转型升级后,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产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以及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完善供地手续。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捐赠、借用等方式,将其闲置的零星土地或建构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整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全域统筹、联动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争性评选,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独立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操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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