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实现以“一张蓝图”引领和统筹项目建设,推动部门协同管理、高效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统筹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策划生成,是指基于空间规划体系“一张蓝图”,依托业务协同平台,涉及相关审批职能、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协同参与项目策划,统筹协调策划项目的建设空间位置、建设要求和条件等关键性要素,为项目后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速度创造条件的工作机制。
策划项目,是指已有投资意向、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未确定、尚不具备开展前期工作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属市级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中社会投资项目仅适用一般经营性项目和产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的工业类项目。
对于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可不纳入项目策划生成管理。
需上报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或备案,或属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特殊重大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或涉及用海、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同平台分别建立储备库和实施库,实行分类管理。储备库是项目策划生成的主要来源和工作基础,策划项目应先纳入储备库管理。完成策划生成的项目,转入实施库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河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各类专项规划、为民办实事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或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的项目等,项目应已明确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
社会投资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储备计划、招商引资计划或产业链延伸需求等,项目应有较为明确的意向投资方。
项目储备应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储备格局。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策划发起主体;社会投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策划发起主体。
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落实社会投资自主权,在充分尊重意向投资方意愿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六条 项目策划生成主线流程划分为发起策划、预选址、空间协调、项目生成4个环节。项目生成后,可转入实施库启动审批。
发起策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必要性(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说明(仅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拟建规模或内容、选址意向(含所有界址点坐标;未确定具体位置的,应提出意向辖区,如:某县/区或某产业园区内)、投资匡算、项目类型(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所属行业、拟开工年度、项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协同平台支持普通电子文件及空间边界等多类型附件的导入、下载和修改,实现项目一键选址、项目空间一键定位,并具备项目名称查重、信息格式检查、空间边界图形检查、协调报告一键生成和导出等功能,为实现智能化辅助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策划生成的全流程信息记录通过协同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看。
第七条 通过项目策划生成的信息(以下简称策划信息)将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的决策参考,审批部门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相关职能意见,应直接运用策划信息相应简化审批手续和压缩审批时限。
项目已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的,策划信息应与项目代码关联匹配,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以便于信息查询和运用于正式审批环节。
政府投资项目策划信息,可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自入库起3年内未启动项目策划的,协同平台自动对项目做退库处理;已转入实施库的项目,自入库起半年内未启动审批的,协同平台自动将项目退回储备库管理,策划信息同时失效。
第九条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本办法协同推进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库建库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负责对项目按计划落实前期策划生成意见进行协调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的推进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的储备库建库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性专项规划;依托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城市空间合规性检测(以下简称合规性检测),征询、统筹各部门会商意见,负责空间协调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旅游文体、卫生健康、商务、水利、农业、林业、公安、教育、民政、气象、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等部门。各部门应依托协同平台对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是否符合各自专项规划进行协同审查,并结合本领域、本辖区管控要求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和条件,在限定时间内反馈至协同平台,由牵头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空间协调报告。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条 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项目基本信息,配合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协同平台完成信息录入,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综合考虑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项目实施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筹措等因素,适时组织发起项目策划,将信息推送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结合项目选址意向和用地需求量,会同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依托协同平台的“一张蓝图”空间规划数据,初步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边界,完成项目空间定位。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利用协同平台的在线会商功能,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预选址的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可利用协同平台的合规性智能检测功能,按照“人工审查为主,智能检测为辅”原则,协同审查项目预选址是否符合城镇开放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各相关专项领域规划等要求。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会商意见,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汇总。项目情况复杂的,应及时告知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反馈时限。
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商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对“通过”的项目,无需填写具体意见;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应同步填写项目需要满足的条件或建设要求;对“不通过”的项目,应当说明否决理由和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商意见将视为本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项目后续审批的决策参考。如无特殊情况,项目后续审批意见不得与会商意见相抵触。
在线会商存在意见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可采用线下会商方式进行协调。经协调发现项目不具备生成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中止项目策划,并对项目策划的中止原因、时间、处理意见等信息进行备注,推送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退回储备库管理,并及时告知项目业主或承担单位有关结果和处理意见。
项目通过空间协调、具备生成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一键生成空间协调报告,推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空间协调后,可结合实际按需开展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及“联评联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预选址、合规性审查、空间协调等信息予以核实确认,将项目转入实施库管理,并同步推送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土地储备计划、招商引资计划或产业链延伸需求等,在充分尊重意向投资方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策划生成需求。
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谁提出,谁指导”原则,指导意向投资方开展用地需求量预测、预选址、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并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成社会投资项目的储备入库管理、发起策划生成全流程推进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流程,牵头完成社会投资项目的储备入库管理、发起策划生成全流程推进实施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协同平台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理;对需要协调多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协同平台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负责对“一张蓝图”及项目策划生成工作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对协同平台上各项工作实行亮灯预警、催办、建立日常督查、协调台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协同平台撤销策划信息:
(一)投资方存在失信行为的;
(二)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建设方案等发生变更,涉及空间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反馈会商意见或完成相应工作的;
(三)后续审批意见与会商意见相抵触的;
(四)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协同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已通过项目策划生成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建设方案等发生变更,涉及空间变化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需重新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试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和处理建议,应及时反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哥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市级做法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本地区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流程图
2.社会投资项目策划生成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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