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银保监分局 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河池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参建主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9号)要求,我市建筑控制质量指数必须提高到15。为此,现将我市《关于推进河池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实行。
附件:关于推进河池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试行)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银保监分局 河池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推进河池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原则
坚持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工程,保险机构参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工作,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仍须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池市财政局、河池银保监分局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
第三条 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工程的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实施意见所称正常使用,是指按照建筑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改变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包含的设备设施位置;
(二)不改变原设计用途;
(三)不超过原设计荷载。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工程的损坏,是指建筑工程原结构出现的结构性损坏或防水工程的渗漏,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包含的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性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
本实施意见所称维修,是指对损坏的部位(包括与其附着的部分)进行返修、加固或恢复等。
本实施意见所称赔偿,是指维修工作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实施意见所称投保人,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项目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建设工程是指:
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宾馆、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道、轨道交通等(道路除外);本市辖区内市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社会投资类项目。
鼓励本市各县(区)的商品房工程项目逐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
第五条 基本险保险责任和期限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基本险保险责任: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二)防水工程基本险保险责任:
1.地下防水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渗漏;
2.建筑屋面防水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渗漏;
3.外墙防渗漏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渗漏;
4.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渗漏。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为十年,防水工程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为五年。保险责任期限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时起算。即对于第五条第(一)项,保险责任期间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至第十一年,对于第五条中的第(二)项,保险责任期间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至第六年。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条 附加险保险范围和期限
建设单位在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如需增加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以下项目的潜在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以附加险的方式提供保险保障,项目和保险期限如下:
(一)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装修工程。
设备安装,是指被保险项目在建造时同时进行的分别与电力和通信线路、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成系统性使用的各类机械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工程,是指被保险项目建设单位按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的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施工活动。
附加险保险期限为两年,保险责任期间为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至第三年。
对建设单位未投保附加险的,由施工单位仍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七条 保险除外责任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
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其中,基本险的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费(不含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和装修工程费),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安装工程费、设备费、装修工程费及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费。
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基本险保险费=基本险保险金额×基本险保险费率
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金额×附加险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
(一)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等情况,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同时,保险费率还应考虑保险期责任和施工单位工程质保期责任重叠的因素,不得重复计入保险费率。
1.基本险的保险费率
(1)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保障性住宅、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的保险费率为1.43%;
(2)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道、轨道交通等的保险费率为1.45%;
(3)市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的保险费率为1.43%。
2.附加险的保险费率
(1)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的附加险费率为0.15%;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附加险费率为0.2%;
(3)装修工程的附加险费率为0.3%。
对于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以及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该项目整体费率下浮5%的费率优惠。
第十条 承保机构条件
参与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机构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等条件。
第十一条
承保模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达到50亿;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共保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对每一保险项目,由主承保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理赔时由主承保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再按各共保公司业务占比在共保体内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投保材料,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投资建安造价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分期支付,但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分期不超过三期,首期缴付不得低于总保险费的50%)。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TIS机构)是指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报告,并对风险因素提出控制、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专业机构。TIS机构作为被保险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监督、检查、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和间接参与该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作,避免因受到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而做出不真实的评估检查结果。
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须聘请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对工作质量不符合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或因自身原因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TIS机构,保险公司应解除其委托合同,对因失职所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公司有权追偿TIS机构的经济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为TIS机构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于TIS机构的现场检测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TIS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TIS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管理评价。
保险公司应将TIS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保险公司的报告后,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调整及解除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TIS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投保人应予以整改。对于未整改的一般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可将其列为保险除外责任,或上浮适当保险费率予以承保,投保人应及时补交保险费差额;对于未整改的严重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可将其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也可以提出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退还相应保险费,但应扣除已支付用于风险管理的费用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具体按保险合同总保险费的30%扣除。保险合同责任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告知书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向被保险人办理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和《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起提交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权益转让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合法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险下的权益。
第十七条 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为工程质量保险成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设立二十四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为建设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办理投保手续、理赔受理等服务。被保险人在工程质量保险期限内认为投保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的,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八条 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员现场勘查,在收到书面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受损建筑物以修复、补偿为主。对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标的直接修复,或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其自行修复。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以推定全损直接赔付保险金额:
(一)修复、补偿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
(二)经政府部门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受损建筑物已无法修复,属于危险建筑;
(三)受损建筑物已完全倒塌。
第二十条 争议鉴定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鉴定、评估结果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鉴定、评估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评估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应急维修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以及公共服务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第一时间提供维修方案,并委托第三方维修公司先行抢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待事态相对稳定后,再启动正常理赔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代位追偿
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等相关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
保险机构应专门建立统一的河池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及时将相关的保险信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信息、理赔信息以及参建主体信息等公布在平台上,并对风险管理数据、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于每月上旬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个月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其他
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实施意见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池市财政局、河池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试行时间为二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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