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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工审改办[2021]9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含政策解读)

2021-12-20 16:30     来源: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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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工审改办〔20219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我办制定了《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220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自治区、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方案等文件以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冲刺四季度 打好收官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电〔202137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我市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费执收单位对属地正在报批和正在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土地测绘、规划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决算编制、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代理、工程质量监测检测、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档案整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包括:

(一)审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监管的行为,由审批部门或相关规费执收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

(二)建设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的建设行为的监管,由各审批部门具体负责(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

第四条 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 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应有两名及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开展。

第六条 各监管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库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各监管单位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范围等,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八条 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抽查的依据。

第九条 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法开展工作。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信用系统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监管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监管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录入双随机抽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系统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监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予以整改,检查情况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同一违规行为发生3次及以上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处理,检查情况及涉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监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处置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检查情况及涉嫌违反刑法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各监管单位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各监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歧义的,由各监管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1220日印发



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方案等文件要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28号)和《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政发〔201921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河池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与范围。是指我市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费执收单位对属地正在报批和正在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土地测绘、规划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预决算编制、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代理、工程质量监测检测、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档案整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范围包括审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与建设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主要是“双随机、一公开”,各监管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库。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范围等,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当采取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公示。各监管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录入双随机抽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系统平台等进行公示。

三、《监管办法》出台的意义?

答:《监管办法》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手段,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利益和质量安全,逐步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工程项目审批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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