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通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2.业务内容;3.开发企业需满足的条件;4.保函出具银行条件及保函期限;5.保函替换规定;6. 保函业务审核规定;7. 保函索赔情形及相关规定;8.银行保函、申请表、保函索赔通知书等附件。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的,应先征得监管银行及开发贷银行同意。
二、业务内容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的行为。
三、开发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开发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方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详见《通知》中的具体规定。
四、保函出具银行条件及保函期限
保函出具银行与监管银行不能为同一家银行,保函出具银行非本市所设支(分)行,保函需由出具银行的本市支(分)行办理转递手续。
保函期限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预售许可证中监管范围楼盘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
五、保函替换规定
一份银行保函等额替换一次监管资金。等额替换后,对应账中的监管资金余额与保函担保金额之和未达到当前节点对应监管资金数额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六、保函业务审核规定
开发企业申请保函业务,监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函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应及时进行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银行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工作。
七、保函索赔情形及相关规定
开发企业出现下述情形的,监管机构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索赔金额以《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一)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出现质量、违约或者侵权等问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保函到期前60日,保函所对应的项目未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且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30日前未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四)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出现影响该开发企业项目工程建设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住建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在保函有效期内,监管机构出具《保函索赔通知书》,监管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向保函出具银行发起索赔。
保函出具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10日内无条件将监管机构确定的索赔金额存入指定账户。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严格按照《银行保函》的约定履行责任。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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